从发展的角度看,如何突破“N+1”模式,形成 “N+N”模式是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关键。就是说,不要受限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紧密关系,要通过完善供应链金融整体的生态环境,提高供应链上企业间交易的商业信用,不能只是强调和依靠银行信用。通过分析不难看出,未来推动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还存在四大瓶颈,需要我们通过机制改革来解决。
第一,推动到期付款。
从本质上讲,到期付款属于商业习惯或信用问题。然而,阻碍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结算的不确定性。为此,首先需要强化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债权到期支付的商业行为,培养商业信用。例如,可利用电子票据平台作为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在该平台上筹措资金,借此促成企业到期付款的商业习惯。
同时,为防备和应对付款延迟,可尝试在特定地区的电子票据平台中,引入“处罚规则”和“自动兑付机制”,并通过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买方设定义务和禁止行为来提高票据变现的可预测性。
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可尝试规范合同文本,力求在交易初始就签订包含付款条件的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及付款期限的实施制定目标值,更重要的是要依法强制遵守。另外,我们可以尝试建立针对票据诉讼的“迅速裁决制度”,以保证高度电子化的供应链融资体系顺畅运行。
第二,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缺乏企业结算相关信息,且公开信息的可靠性和包罗性也难以确定。因此,急需培育和发展有规模有品牌的优质民营征信机构,进一步完善征信数据。
同时,必须通过全程控制的闭环交易体系,建立“四流合一”的风控体系模型。尽管不同模式对应的风控手段不尽相同,但总体都要遵循大数据分析、资产抵押、供应链控制和企业信息洞察的四维度分析。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虽然大数据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供应链管理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但是也要重视信息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特别是在中国“软”环境存在缺陷的现状下,不能完全依赖核心企业提供的数据,而是要熟悉产业链的情况,特别是整合链外数据甚至是非交易数据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提高流动资产的法律有效性。
目前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第三者对抗条件以及债权质押的债务人对抗条件,并梳理与其他法规及机制的关系。
另外,虽然我国的《物权法》对动产抵押作了规定,实施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工商管理局也在持续推进网上公开制度,但我国的《物权法》有分别抵押和浮动抵押的二元结构,像库存这样的浮动抵押权处于劣势。因此,要想在供应链中提高库存作为抵押品的有效性,就需要消除这种法律上的优劣差异,或通过制度变更承认库存(进行了一定公示后)的优势地位。总之,库存也需要与应收账款债权一样,确保合理的公示制度及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推进资产证券化机制改革。
资产证券化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环节。去年4月,国务院批转同意《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任务包括:“在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和审慎稳妥前提下,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范围。”此后,共12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入围第二批试点名单,发起机构类型更加多元,但总发行额度仅为500亿元。受政策支持和推动,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进一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还需要作一系列的制度改革。
供应链的证券化与流动化机制实际上就是将多个买方债权汇集到一个组合中销售给投资者。因此,需要设置特别目的公司(SPC),并将其作为交易的主体。然而,这种组合往往存在诸多风险,例如销售对象不履行债务的坏账风险、销售对象结算应收账款的风险以及由于法律不完善导致在SPC的债权销售与转让中产生对抗条件的风险等。
所以,为了发挥证券化与流动化市场的作用,首先就需要降低应收账款的结算风险,据此计算销售对象的坏账风险,最终用于证券化的评级。同时,可利用电子票据平台的积累数据进行信用风险的评估。另外,应收账款即使转让给了投资人,也需要代替投资人回收债权,尤其是附带高风险部分所引发的不良债权的管理、回收、销售等业务。因此,可适当放开,允许非银机构等从事债权(包括不良债权)回收业务,并制定相关规则。
总而言之,“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意味着未来的智慧供应链金融既要做好“物联网”的基础建设,靠资源驱动,获得信息的连同,也要靠技术和金融整合长尾市场,完善企业信息,提高供应链价值。但无论模式创新还是技术创新,作为服务实体的供应链金融都必须依托产业做创新,为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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